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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违反流产协议生子 男方担抚养之责
发表时间: 2012-07-22
 

案例:
      小姐与将先生于2003101日结婚,20044月份,王小姐发现自己已怀孕了,而将先生认为两人的收入不是很丰厚,生一个孩子会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负担。于是,双方决定流产,等到收入有较大改观时在生育孩子。之后将先生到外地出差,回来时却得知王小姐并没有按原来的协议流产,而是把孩子生了下来,于是将先生就以原来的流产协议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律师解答:
      男方不得以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本案中将先生以流产协议为由拒绝抚养孩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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