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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服装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 2012-11-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服装质量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教育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服装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我市中小学生服装质量合格,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现就我市中小学学生服装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区中小学学生服装采购合同要明确规定学生服装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或GB/T23328-2009《机织学生服》)以及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学生服装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各区要按照省、市有关中小学学生服装制作实行公开招标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服装招标采购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各区学生服装招标采购工作必须接受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纠风办、财政等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

  三、建立中小学学生服装采购供应的招投标标准准入制度。要将企业产品质检合格情况作为投标准入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今后凡参加我市中小学学生服装生产、供货资格招标的投标人,必须要有一年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出具的服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以证明该投标人具备学生服装质量控制能力和依法接受质监部门监督检查的自觉性。招标单位在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已获取或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生态纺织品认证》的学生服装生产企业。

  四、建立中小学学生服装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制度。

  (一)各区教育部门和学生服装招标采购单位要加强与质监部门的合作,在学生服装采购合同上须明确规定中标生产企业在生产学生服装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交面料及辅料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主要服装材料必须提交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交货时必须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各区质监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服装生产和供货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学生服装质量,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出企业。

  (三)我市的学生服装中标生产和供货企业在学生服装生产或采购完成后,必须通知招标人到现场抽样并送检,或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到现场进行抽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供应到学校。

  (四)各镇(街道)、学校在学生服装收货验收时,须确认该批服装已经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能收货。各民办中小学校在学生服装采购完成后,要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每批次服装的检验合格报告和服装样品交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五)市、区教育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学生服装中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不合格学生服装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教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学生服装质量管理的通知》(佛教财〔2008〕29号)同时废止。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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